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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二部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庄,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经柘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批准逮捕,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8月8日被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从微信名为“男神猫猫”处购买玻尿酸溶解酶、纽拉美斯、菲洛嘉、丽芙兰珍、意大利三文鱼针等七种产品,用于脸部微整形美容,经鉴定这七种产口为假药。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系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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