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路**庄**里**楼**条**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路**庄**里**楼**条**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2019年5月2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由于我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6月1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以王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向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于2020年2月21日决定撤回起诉,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2日裁定准许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定: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唐山市古冶区林西机厂道南侧出售麝香杜仲天麻丸,被唐山市古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共查扣麝香杜仲天麻丸1盒。2019年5月24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产品认定意见书,认定该麝香杜仲天麻丸按假药论处。
本案在法庭审理期间,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导致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上述涉案产品为假药,故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涉嫌销售假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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