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11950********,*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2年2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3年1月10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月1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在其承包的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委会**村园地上种植椰子树,于2022年11月13日上午雇佣梁某某等人盗伐该园地上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桉树,砍伐过程中被村民发现并制止。经鉴定,被伐林木面积为0.1040h㎡,林地保护等级为IV级,被伐林木为桉树,被伐林木株数为136株,总蓄积量为14.7294m³。
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进行了生态修复。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进行生态修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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