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乡**村,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乡**村**号,未受到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7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上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同在广平县人民医院体检中心体检。被害人赵某某在心电图检测室进行心电图检测期间,将所戴的浪琴牌手表放置于体检床一侧,随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到该室进行心电图检测,发现该手表后,以占有为目的,将手表藏于自己衣服内带离。经广平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手表价值8500元。
案发后王某某投案自首,将被盗手表返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有:物证(已返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资料、谅解书、涉案物品购买凭证、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犯罪主观恶性较小,退还被害人财物,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犯罪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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