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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王佳祺)(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7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现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公寓**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永利大酒店后面的停车场,趁无人之际,拉开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的宝马牌轿车的车门,窃得车内现金人民币1100元。

2、2020年9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国际华城汇至潮影城门口,采用上述手段拉开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此的现代牌轿车的车门,窃得车内现金人民币1900元。

2020年9月1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诚信路18号你好网咖被民警抓获。案发后,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王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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