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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王建胜)(公开版)_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南省方城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河南省方城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上杭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上杭县庐丰畲族乡丰康丰顺街的三叉路口路段,乘蓝某某不备将蓝某某身上的手机一部盗走。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归还失主,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蓝某某的陈述;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4.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5.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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