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5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83052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河南省台前县**镇**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到台前县公安局自动投案,经台前县公安局决定,于当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孙口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晚、4月29日晚,王某某盗挖台前县**镇**西“****调蓄” 工程西门两侧土方。经测量,被盗挖土方共计4585立方米。经台前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土方共计价值13755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王某某此次作案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发二日后、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主动退还盗挖土方,将“****湖区”西门两侧土堰恢复原样,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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