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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王某某)(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蜀检刑不诉〔2020〕4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合肥市蜀山区**街道****公寓**室,户籍地址安徽省********组。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之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同居女友被害人夏某某发生争吵,遂决定分手。当晚,王某某回到两人同居的本市蜀山区清溪路琥珀公寓707室,打开保险柜将人民币49800元现金盗走,留下字条表示自己带着现金离开合肥,并将夏某某拉黑拒绝联系。当晚,被害人夏某某遂报警称家中自己所有的现金被盗。

2020年3月25日10时许,侦查人员在本市蜀山区清溪路贝壳宾馆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抓获。后侦查人员将从王身边查扣了现金49800元发还夏某某。王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被害人夏某某均表示两人系同居关系,涉案的49800元现金系共同所有。2020年4月7日两人登记结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转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卞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4.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扣押及发还清单;6.案发现场方位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相互矛盾,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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