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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王脉军)(公开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41967********,汉族,初中肄业,出生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乡,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乡**村**号,现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乡**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2020年7月21日19时许,王某某在旧县乡霸王坟东约50米盗窃大蒜时被发现,被盗大蒜经称重为3860斤。经鉴定,王某某盗窃大蒜的价值共4748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19时许,在东平县**乡**村杨某某亲属家门口,王某某将杨某某存放的大蒜销售,装车时被杨某某等人发现并制止。经东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大蒜总价值47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卢秀云等人的证言;物证大蒜照片;过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某系盗窃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某盗窃目标大蒜价值4748元,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王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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