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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王铁强)(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75********,汉族,中专文化,商人,群众,非××代表,非××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某某县**镇**组**号,住某某县**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新宁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4月21日由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18日由新宁县公安局继续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鞠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7月29日本院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28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9月25日本院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新宁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在2020年12月27日,王某某找到鞠某某向其购买黑松,王某某到某某乡在鞠某某的陪同下查看了某某乡某某林场山内的黑松后,鞠某某在讲到其在所看黑松的地方挖树时被某某乡政府查处过,要王某某找关系,最好去办理好检疫证等手续。王某某在同鞠某某谈好黑松的收购价格每株为3000元后,王某某找到某某乡乡政府的罗某某、邱某某,在罗某某和邱某某明确答复不允许其到某某林场挖黑松,并答复其手续也办不下的情况下仍要鞠某某组织人员上山挖黑松,并派懂得打土球的民工黄某某现场指导。而鞠某某在明知某某乡某某林场的法人为蒋某某,其在没有向某某乡政府任何工作人员包括蒋某某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单方面相信王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月11日至1月13日雇请兰某甲、雷某某、兰某乙、金某某等民工分别在某某林场偷挖黑松4株和某某附近山场偷挖黑松26株,共计偷挖黑松30株,其中17株黑松于2020年1月12日晚运至某某县王某某家前空地处栽植,另13株黑松于2020年1月13日晚上23时被查获。经林业工程师鉴定:鞠某某、王某某在某某林场采挖的30株树木系日本黑松,学名黑松(pinusthunbergiiparl),总蓄积0.9080立方米。经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30株黑松的市场零售价为253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宁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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