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住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建水县**镇云南****有限公司标准化厂房工地2次盗走17片铁板。经认定,该铁板价值人民币12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行为,不构成盗窃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建水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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