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2000********,汉族,高中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镇**村*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以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但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泸西县**镇****正门门卫室取物品时,将被害人董某某的一个包裹盗走,后王某某将包裹拆开,发现里面为一双白色的鞋子,后又将该鞋子通过“得物”APP软件以1839元的价格卖出,经鉴定,被盗鞋子价值为1919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