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3019********1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陕西省宝鸡市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3日被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3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趁夜间无人之际,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至某项目部,用钢锯锯断靠厨房墙外长约130米的水管,装载到三轮车上并拉至自家仓库中。经凤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水管价格认定为232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及时全额赔偿被害人,未对被害人造成其他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险性较小,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