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9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乡**村**组**号,住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张某某分别于2019年7月9日18时、7月19日18时,8月5日17时许,在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密云**店(以下简称**物美)二层多点自由购区域,采取故意漏扫商品的方式,三次盗窃超市商品;其中,2019年8月5日盗窃魔爪超越咖啡一罐、雀巢咖啡两罐、美味香脊一袋、雀巢脆脆鲨一盒、伊利纯牛奶一罐、桃桃面包一袋、红牛一罐、豆沙面包一袋。2019年8月6日公安机关对以上涉案物品予以扣押,2019年8月22日公安机关向**物美如数发还。经价格认定,涉案物品进货价格合计为人民币49.55元。事后,二人经与**物美协商赔偿**物美损失人民币8000元,**物美对二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法定从轻情节,且案发后主动赔偿,获得被害方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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