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6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3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南省武陟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乡**村**街**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薛某某于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购物中心**层**超市内,通过自助结账时漏结商品的形式,窃取超市鸡蛋、饮料、水果、火腿肠等商品共计六次,商品总价值1262.16元人民币。部分赃物已被收缴并发还。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后被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获得被害单位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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