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6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号,现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先后分别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物美大卖场八角西街店、物美大卖场西黄村二店内,多次盗窃店内销售的阿尔善风干牛肉、厄瓜多尔虾、月盛斋牛肉等物品,经鉴定价值2200余元,被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赔偿了被害人,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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