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公诉刑不诉〔2019〕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镇**村**号**室(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9时至1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趁被害人肖某某不在房间内,房屋门锁损坏,进入被害人肖某某位于翔安区**镇**村**号**室的住处内,将被害人肖某某放置于卧室内床头处的一部笔记本电脑(联想牌,型号V310-15IKB,黑色)盗走。经依法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347元。
同年5月28日,被害人肖某某报警,公安机关到场后,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位于翔安区**镇**村**号**室的住家抓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并缴获被盗笔记本电脑。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缴获的被盗笔记本电脑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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