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含检一部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5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经含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至含城玉龙广场篮球场,与其同学唐某某打篮球时,趁唐某某不注意将其放在篮球架上的华为MATE20PRO手机偷走,回家后王某某将自己的手机卡装上了该手机。后来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怀疑到王某某,于2019年7月24日通知其到环峰派出所了解情况,当日17时王某某将盗窃的手机带来交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9年7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盗手机发还受害人。经含山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5489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受害人已出具谅解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已返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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