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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Z100号

被不起人某某,女,回族,1964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64********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地:淮南市田家庵区****郢子自建房,户籍所在地:淮南市寿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1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听取被害人意见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其监护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凌晨、11月20日凌晨、11月2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三次潜入淮南市开发区**小区**门西侧小吃街**大排档进行盗窃,共盗窃了十瓶白酒、一桶豆油、半桶酱油、半袋面粉、粉丝、两个铝制小茶壶、牛肉、羊肉、鱼、蔬菜等物品,总价值约1200元。

2020年12月11日,经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12月2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坦白,后经鉴定,其系精神病患者,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系初犯,愿意认罪认罚,综上,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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