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Z100号
被不起人王某某,女,回族,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64********,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地:淮南市田家庵区**厂**郢子自建房,户籍所在地:淮南市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听取被害人意见;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其监护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凌晨、11月20日凌晨、11月2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三次潜入淮南市开发区**小区**门西侧小吃街**大排档进行盗窃,共盗窃了十瓶白酒、一桶豆油、半桶酱油、半袋面粉、粉丝、两个铝制小茶壶、牛肉、羊肉、鱼、蔬菜等物品,总价值约1200元。
2020年12月11日,经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12月2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坦白,后经鉴定,其系精神病患者,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系初犯,愿意认罪认罚,综上,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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