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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社区**村**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3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其男友李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在建水县**乡**街上被害人潘某某经营的**购物广场内购物的过程中,将货柜上的部分化妆品装入王某某背的黑色包内盗走。次日12时许,王某某、李某某再次到超市内采用相同方式将货柜上的部分化妆品盗走。2020年7月16日晚上,王某某和李某某在**乡**街被害人孙某某经营的文辉网吧内上网。23时50分许,王某某和李某某趁孙某某上楼休息的时候,由王某某坐在网吧窗口处放哨,李某某用钥匙、木棍等物撬开网吧内的两台售烟机,将售烟机内的20包红河V8香烟盗走。

2020年7月20日19时,公安民警在建水县**乡**村委会**村李某某家中将李某某、王某某抓获,并查获被盗化妆品13瓶(盒),被盗香烟10包零10根。经鉴定:上述被盗化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70元。被盗的20包香烟价值人民币1100元。

2020年7月29日,公安民警已将查获被盗化妆品发还被害人潘某某。

2020年8月13日,李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孙某某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鉴于其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获得了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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