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中国**电脑维修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31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2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号**室被害人罗某某的租房,以翻窗方式侵入室内,窃得被害人罗某某放置于租房内部的台式电脑主机1台,价值人民币4430元。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袜印粘取膜检出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包含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DNA分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