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谷城县,现住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由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镇**街某超市二楼闲逛,趁李某某(女,33岁,住**镇**村**组)试穿衣服时,将李某某挂在衣架上的一个粉红色挂包偷走逃离超市(包内有人民币八百元、三张银行卡、一枚黄金戒指、一条银项链等物)。现金及物资价值共2309余元。案发后民警于当日下午赶至王某某家。王某某即承认所犯罪行,主动退还全部赃物,并表示认罪认罚希望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规定的行为,其在案发后积极退赃,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且属初犯、偶犯,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谷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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