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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公民身份号码3703051993********,汉族,本科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栋(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路**号**号楼**单元**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茂名市体育中心2号篮球场打完球后,秘密盗走球友柯某某放在篮球架处的一个黑色单肩包(内有一部手机、现金若干、柯某某退伍证等物品)。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30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王某某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柯某某损失,取得柯某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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