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屯,农民。因涉嫌盗窃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7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0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2020年11月27日至11月30日,在镇赉县**镇*屯东侧500米处张某甲家玉米地里,驾驶自家三轮电动车将张某乙打包过的204捆玉米秸秆草包盗走存放在自家院内。经价格认定,被盗窃物品市场价格为1428.00元人民币。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返还给失主,王某某取得张某乙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得到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