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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雨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200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罗某某(另案处理)、兰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一公司中餐厅吧台抽屉里盗得现金2542元, 所盗现金被三人用于上网、吃饭等,全部挥霍殆尽。

2019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雨城区挺进路“暴风网吧”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王某某等人家属将其所盗现金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有积极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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