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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绰号老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8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贵州省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在三穗县**镇**宾馆312房间休息,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趁袁某某熟睡之机,将袁某某的贵州银行卡(6214600180012427816)进行微信绑定在自己的手机上,随后从中盗取袁某某银行卡的现金1045元钱,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归还了袁某某被盗现金,取得了袁某某的谅解,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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