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奉检一部刑不诉〔2020〕6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6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在河南省淮滨县**乡**村**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单位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 月15日,本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听取了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侦查机关及被不起诉人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上旬一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奉贤区**镇**社区**路**工地生活区的停车棚处,趁无人之机,窃得价值人民币1050元的车锁已坏的哈啰单车一辆,后将窃得哈啰单车另行安装车锁供其出行使用。
上述事实有:被害单位员工证人省某某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受案登记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户籍资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又能真诚悔罪,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已挽回;又因本案社会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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