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6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在江苏省射阳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市静安区**路**弄**号**楼。2020年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1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2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5日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骑助动车搭载孙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共同至**村**号**村**号**室本市普陀区**村**号**室,由王某某在楼下等候,孙某某以推门进入的方式,将被害人吴某某放于室内的一辆电动滑板车、一个电饭煲、一个电水壶及一卷塑料地毯,分三次拿走,王某某在楼下接应,并搭载孙某某携上述赃物一同离开。经鉴定,上述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10.5元。

同年1月7日,民警在本市静安区**路**弄**号**楼出租屋内将孙某某、王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上述赃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涉案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1月4日9时许,其从**村**号**村**号**室出门,20时许回到家发现电动滑板车、电饭煲等物被盗。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民警依法对本市静安区**路**弄**号**楼出租屋进行搜查,查获被盗赃物,依法扣押后发还被害人。

3.案发地点照片、涉案赃物照片,证明经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辨认,确认本案案发地点及赃物情况。

4.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的吉驰牌电动滑板车价值人民币296元,苏泊尔电饭煲价值人民币12元,三角牌电水壶价值人民币2.5元,上述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10.5元。

5.监控录像及截图,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孙某某实施盗窃的过程。

6.宜川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证明本案案发经过、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到案和身份情况。

7.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2020年1月4日,孙某某告诉其之前玩百家乐的一个场子被警察冲掉了,去看看有什么能用的东西,其驾驶助动车带着孙某某到了**村**号楼下,孙进入**号**室拿了一个地毯,之后二人将地毯放到出租屋,第二次孙拿了一个电热水壶和一个电饭煲,第三次孙从屋子里推出一辆滑板车,进去拿东西是为了自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未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社会危害后果较小,本次犯罪属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