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5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乡**村**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5日3时许,到东海县石榴街道新庄村农贸市场,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市场公共厕所门旁的1辆银白色福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车内有现金人民币900元及活口扳子、打气筒、钳子等物品。经价格鉴定,被盗车辆及车内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327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涉案车辆已经退还给被害人,且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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