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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山东省郯城县人,租住临沂市兰山区**路**道**路**房。2012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八百元;2019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0日补充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7日2时许,王某乙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交汇东**豆腐脑店门前路边,趁无人之机,窃取王某丙黑色**摩托车(车牌号鲁******)一辆,后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车拖运至家中。经认定,被盗车辆价值3600元。案发后,车辆被追回。

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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