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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经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6********,汉族,小学肄业,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农,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马某某(已起诉)驾驶五菱之光牌面包车(鲁******)至临沂市河东区朝阳街道**路**附近,盗窃孙某某海宝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4200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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