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5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明知洪某某(另案处理)欲盗窃电动车,仍驾驶电动车送洪某某到临高县**镇**海鲜店附近下车偷电动车。洪某某在**镇**路**网咖后门电动车停放处将被害人钟某甲停放的一辆灰色雅迪电动车盗走。后洪某某将该车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所得钱款被二人共同花销。经临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796元。该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钟某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情节,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副检察长:姜华
书记员:王汝彬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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