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14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11211997********,汉族,江西省**县人,初中文化,家住**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义乌市**小区**栋**号**楼**饭店内,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徐某某放在饭店桌子上的一只华为荣耀V30 PRO手机(价值人民币326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现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徐某某,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在义乌市**小区**栋**单元**室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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