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41962********,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住乌海市乌达区五**街坊**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2日被乌海市乌达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飞虎,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7月19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先后四次盗窃被害人邵某某存放于乌达工业园区**公司院内的废铁并拉至杨某某废品收购站售卖,获利1684元。经乌达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的废铁(802公斤)价值1604元。
本案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有罪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其情节轻微,具有盗窃数额小、自愿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的电动车退回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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