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住滦南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甲,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先后三次在营业时间进入乐亭县**镇**服装店内,乘机盗窃该服装店衣服六件,其中,盗窃一条棉裤一次;盗窃二件卫衣一次;盗窃一条女式棉裤、二件针织衫一次,三次盗窃所得六件衣服共计价值人民币465元。在2020年10月21日第三次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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