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2000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2000********,汉族,高中,学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乡**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2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宜良县**中学学生会办公室内盗走葛某某(男、17岁、学生)正在充电的一部蓝色小米手机,并于当天16时许将手机以920元的价格销售给宜良县“**通讯”手机店。经评估,被盗手机价格为1524.91元。案发后,王某某已赔偿失主手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已赔偿失主损失并取得谅解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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