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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二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84********,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于2020年2月2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1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10日19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景洪市**某影城入口对面的奶茶店,将奶茶店的桌子上摆放着的一部银色的iPhoneXSMax手机盗走。

经景洪市物价鉴定中心对受害人孙某某的iPhone手机进行鉴定,鉴定价格为910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案发后知错悔错,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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