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4199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7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摆放在玉溪市******服务中心*区**号窗口柜子里面的三台华为C5平板电脑盗走,后以1200元将三台平板电脑卖给玉溪市红塔区**通讯器材经营部的戴某某。经玉溪市红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三台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800元。
案发后,王某某购买了三台一样的平板电脑赔偿给玉溪市******服务中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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