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6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寨。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0日凌晨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南海区**镇**路**家公寓**楼**号出租房门口走廊处的一双鞋子盗走,后经南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鞋子价值人民币422元整。
2、2020年7月19日凌晨零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南海区**镇**路**家公寓**楼**号出租房门口走廊处的一双鞋子盗走,后经南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鞋子价值人民币147元整。
3、2020年9月26日凌晨1时至2020年9月27日凌晨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南海区**镇**路**家公寓**楼**号出租房门口走廊处的一双鞋子盗走,经南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后,被盗窃的鞋子无法核定价格。
4、2020年10月15日凌晨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南海区**镇**路**家公寓**楼**号出租房门口走廊处的一双鞋子盗走,后经南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鞋子价值人民币225元整。
2020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九江派出所民警抓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盗窃物品的总价值为人民币794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三位被害人,并取得了三位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等情节,诚信记录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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