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31962********,汉族,初中二年文化,个体,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乡**社区**委**组)。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多次于夜间驾驶无牌照面包车到鹤岗站,从工务养路工区铁栅栏处跳进站内,使用编织袋、铁丝、铁锹将站内停靠待发的铁路承运煤盗走后,用面包车运至家中自用。王某某盗窃铁路承运煤炭7、8次,共计50余袋,约2吨,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佳木斯公安处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本案证据无法得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盗窃行为的唯一排他性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佳木斯铁路运输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