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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20〕000000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3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6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同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上午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凤冈县龙泉镇解放路贵凤公寓出来,在棕丝巷一家名为“湄潭粒粒香批发门市部”店内的电炉上将一部黑色华为手机盗走,王某某盗窃到手机后便回到自己住的贵凤公寓301房间睡觉,当日12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贵州省凤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华为手机市场价值为¥1293.0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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