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6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住剑阁县**乡**村**组**号,务农,群众,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盗窃罪,剑阁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11日对其立案侦查,同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0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剑阁县**镇**街“***修理店”维修自己的摩托车时,因尿急于09时53分私自从摩托车门市部旁边小门进入到二楼杨某某(肢体叁级残疾)家,在其家中卫生间入厕时,看见便池左边的地上有一部黑色华为牌手机,趁无人之际将手机关机盗走,下楼后驾驶自己的摩托车离开现场。回到家中将盗窃的手机进行藏匿。后民警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发现王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过民警的教育,王某某交代了盗窃一部手机的事实。2019年8月2日,经剑阁县价格认证中心对盗窃的一部华为荣耀畅玩8C手机认定的价格为:人民币捌佰贰拾肆元整(¥824.0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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