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0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超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镇**村**组,现住址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东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听取了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门前,将被害人刘某某的自由派牌黑色踏板电动自行车一辆骑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520元。王某某于当日被民警抓获,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依法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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