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分别于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1月9日、2019年11月24日,先后3次窜至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物美超市**店内,盗走八韵草维生素E+C保湿嫩肤水一个、海天上等耗油一瓶,义利牌果子两个。后于2019年12月24日16时许,再次窜至上述地点盗走三元原味酸牛奶一个、黄豆一袋,牛肉片一盒,被店员当场抓获归案。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81.38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有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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