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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出生日期1981年8月26日,公民身份号码1304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组**号,暂住北京市密云区**村**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19日8时50分许,在密云区**东区3号楼崔某某经营的小鸟电动车店内,以试骑店内电动车为由,趁店员不备,将店内一辆红色小鸟牌猎鹰款电动自行车骑走,后被民警抓获。经北京市密云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小鸟猎鹰款电动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36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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