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公民身份号码231026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镇**村委会**组,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1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9月29日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020年6月28日、2020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街道**街**商厦地下一层超市内,窃取海底捞调料、六神花露水、牛腱子肉、散装鸡翅中、猪里脊肉、湿纸巾、棒棒糖、麦丽素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439.54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后于2020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2020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属赔偿**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店分公司二万元人民币并达成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户籍信息、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照片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等人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已得到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