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18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3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街**委**组,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园**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至12月25日间,在北京市朝阳区**超市**店内,多次盗窃店内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00余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后被民警查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退赃、退赔。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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