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园**路**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跃恒,北京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园**+X电影生活空间2厅内,窃取被害人周某某(女,39岁)苹果牌Xs max 512G型手机1部。经认定,上述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294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归还手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周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在亲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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