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724199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住甘肃省崇信县**镇**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下旬,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华亭市石堡子“青草沟”,利用自制的铁丝套分3次盗取受害人赵某某放养在“青草沟”的山羊3只。经华亭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3只山羊价格为418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