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二刑不诉〔20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马坡镇东西村六队48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0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西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7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南宁市东葛路万达广场对面电动自行车保管处,盗走被害人施某某在电动自行车储物盒内的一部华为手机。经价格鉴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075元。经查,被盗手机已经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盗物品已经被追回,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